人畜共患传染病重症诊治全国重点实验室

课题基金

人畜共患传染病重症诊治全国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人畜共患传染病重症诊治全国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实验室 ”或“全重实验室 ”)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机制,鼓励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学者到实验室开展交流和研究工作。为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特设立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主要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的优秀学者,鼓励中青年研究人员申报。

第三条 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实验室公布的开放课题指南范围内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课题实施管理。


2. 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根据每年全重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指南,于规定的时间内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申请表。

第六条 根据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指南提出的项目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是否批准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并获得课题基金资助。

第七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全重实验室向申请者发出正式通知,并签署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研究工作合同。


3. 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评审原则

第八条 符合实验室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指南,项目目的意义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具有明确研究成果指标的申请。


4. 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管理

第九条 研究人员应在资助期限内合理利用经费,确保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顺利完成。经费不足部分或超支部分一般由研究人员自筹解决。

第十条 课题结束后,须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自主课题研究工作总结,研究工作总结经全重实验室审查签署意见后,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正常进行时,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以中断该课题经费的使用,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定期对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延误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实验室有权减少或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资助。

第十三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如需变动,必须由课题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的中期之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当研究人员接受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基金资助并来全重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时,在资助期间,凡是用开放课题基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归全重实验室所有。


5. 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结束后,研究人员必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原始技术档案等科研资料,由全重实验室开放课题与自主课题基金资助取得的课题成果,归全重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

第十六条 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全重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与全重实验室共有。


6. 附则

第十七条 以上条例解释权归全重实验室科研业务办公室,自办法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